晨报讯 记者 王刚 通讯员 韦晓鹰 王鹏 只因未得到民警的满意答复,男子与民警发生口角,使用折叠刀捅伤民警。虽然鉴定后男子有精神分裂症,但还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月20日9:00许,合肥男子李某某到合肥市公安局逍遥津派出所值班室咨询其报案的处理情况,在未得到满意答复后,与派出所民警康某发生口角。康某将李某某推出值班室,李某某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站在派出所门口。
康某及民警樊某某、朱某某要求其将刀放下无效后,康某即使用警用喷雾器喷向李某某,李某某突然冲向前持刀追捅康某,造成康某身体三处受伤,樊某某见状使用警棍将李某某手中的刀打落,随即与朱某某一起将李某某控制。
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康某属轻伤。经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患精神分裂症,对自身作案行为的辨认能力存在,控制能力有所削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6月26日,庐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且其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据此,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某拘役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