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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今后还要继续承担公益职责。
昨天,合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上,《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式设置管理办法(草案)》(下称《办法》)获原则通过,将以市长令形式颁布。《办法》提出共有9种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公益广告 每年连续发布不少于30天
《办法》提出,在户外广告的编制之初,就应当考虑到公益广告的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或者广告设置总量的百分之十,围墙广告的公益内容也不得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设置公益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禁止情形风景名胜点对户外广告说“不”
在风景名胜点、幼儿园、人行天桥随意设置户外广告,是不被允许的。
该《办法》对户外广告的设置也有严格的要求,共有九种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包括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的;利用人行天桥、铁路立交桥、公路立交桥的;在幼儿园、学校校园、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利用违法建设、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等。
同时,在建成区设置高立柱广告、过街广告;利用建筑物顶部设置实体广告;利用沿街建筑立面采用悬挂布幔及张贴、喷绘、涂写等方式设置广告;在主要道路、重点地区采用手持等方式设置流动广告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也是被禁止的。
招牌设置 不能影响建筑的采光通风
如果户外广告影响建筑物本身的功能、影响建筑物通风采光,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或设施安全的,都不能设置户外广告。此外,招牌的夜景光源也要按规定配置。同一建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应统一设计要求、统一规格;一个主体一般只能设一个招牌。商家利用招牌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是禁止的,在建筑物的楼顶不得设置实体的招牌,招牌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市政基础设施。禁止在沿街建筑立面、橱窗内外通过直接书写、悬挂、粘贴等方式设置招牌。
处罚措施 过期广告不拆或罚2500元
设置户外广告应向城管局申请许可。对于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将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招牌不符合要求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设置人逾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自行拆除、整改义务的,由城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清理,费用由设置人承担,并处以500元以上2500以下的罚款。
安全维护 对广告牌要进行检查
《办法》规定,设置人应当对招牌进行定期维护,保障使用安全。保持招牌的整洁、美观,如果招牌残缺、污损,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如果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设置人有权要求设施、招牌的设计者、制作者或者施工者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