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中断” 经营者应提前告知
在理发店、健身房办了充值卡,店面却突然关门。今后,这种情况将被套上“金箍”——经营者不能正常或者继续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消费者。
昨天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韦大伟作了关于《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不能提供服务 应当提前30日告知
此前,修订草案对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进行了相关规定。
韦大伟介绍,现实中经营者中途停止经营、不能提供正常服务等情况时有发生,应对此做出规范。
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不能正常或者继续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经费保障,修订草案也给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配备必要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此外,根据修订草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将消费者投诉转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投诉调查处理,并向消费者反馈。
涉及快递损失赔偿 应以醒目方式列出
“现实中,旅游、医疗、快递、养老、金融等行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屡见不鲜,所以修订草案对这类消费行为加以规范。”韦大伟说道。
根据修订草案,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旅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
提供快递服务的经营者对免除或者限制经营者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
养老机构的经营者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代理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医疗机构 不得擅自公开患者病情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维护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中的知情权、隐私权,为患者查阅、复印处方笺、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以及麻醉记录单等资料提供方便。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让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无法行使知情权的,医疗机构应当保障患者亲属行使上述权利。未经患者或者其亲属同意,医疗机构不得公开患者病情。
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甄立鹤 本报记者 黎静
